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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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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那么需要负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1、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另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律责任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铁建工涉嫌造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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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涉嫌造假了吗?

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被指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变造公文和证件,提供虚假资料和发布虚假诚信承诺,骗取南京一重大项目投标资格,“带病”中标7亿多元的建设项目。 承诺信誓旦旦 却现造假“硬伤” 中铁建工此次招标的扬子科创中心三期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7.45亿元。对于该招标,南京市建委此前曾表示,“将按相关政策谨慎推进,力求公平公正”。 2017年8月10日,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院、中铁建工、亚厦装饰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中铁建工拟派项目经理为张全安。 此前,中铁建工在该交易中心做出诚信承诺: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企业信息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若违反本条承诺一旦查实,自愿退出所有正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知情人士透露,中铁建工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多处造假行为,其中最明显的“硬伤”,是中铁建工上传至该交易中心的一份项目经理变更证明。 中铁建工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有一项是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深圳南山项目”),于2008年10月20日中标,项目经理为赵金龙。 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阅到“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向该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同意深圳南山项目负责人由赵金龙变更为张全安。这份证明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7月12日。 从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查询得知,早在2011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就已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该局随即发出启用新印章的通知:自2011年5月18日起,正式启用“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印章,“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印章同时作废。 五年前就已作废的政府机关印章何以“神奇复活”?就此份变更项目经理证明文件的真伪,南山住建局表示:从未出具过此证明,落款印章明显属于伪造。 显然,这是一份涉嫌由中铁建工私刻国家机关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书。然而,疑点并非仅此一处。 该招标的评标方法中,项目经理参主持建设的重大项目业绩被设定为重要评标因素。调查发现,中铁建工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深圳南山项目,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有“破绽”。 中铁建工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2009年7月17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由俞中仁变更为张全安。而记者了解到,该项目中标项目经理为赵金龙,2010年4月27日,深圳南山项目申请变更项目经理,2010年5月13日,该局同意将项目经理变更为张全安。 单从时间上看,证件变更时间竟然在监管部门审批之前,中铁建工投标材料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存在重大疑点,涉嫌弄虚作假。 项目经理业绩存疑 被指“带病”竞标 专家介绍,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核心角色,中铁建工在该投标文件中,深圳南山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亮点”,意在为拟派项目经理张全安加分,从而在竞标中增加竞争力,并不惜冒险出具涉嫌造假的前述一纸证明。 中铁建工张全安在此前的施工中,被指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同时担任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其此次竞标中所倚重的主要业绩含有“水分”。 调查获知,深圳南山项目中标时间是2008年10月20日,竣工时间是2014年12月24日;中海油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中海油大厦”)中标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记者获得的种种证据显示,身为深圳南山项目经理的张全安,还兼任中海油大厦的项目经理。 2014年7月7日,中华铁道网刊发的一篇报道称,张全安“2013年6月出任深圳中海油大厦项目经理”。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建筑业协会发出《关于表彰2014年度下半年深圳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奖的决定》,中铁建工负责施工的中海油大厦入选,项目经理为张全安。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深圳南山项目竣工前一年半,即该项目尚未完成主体工程,张全安违反规定同时担任了中海油大厦的项目经理。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于对工程质量考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就是说,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一知情人士说,张全安当时仅仅是深圳南山项目挂名的项目经理,实际项目经理另有他人,尽管张全安在此项目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不能全部视为其个人业绩。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包括提供虚假业绩和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一位工程建设业界专家认为,中铁建工使用项目经理张全安的业绩参加本次投标,其业绩有造假嫌疑,本次中标结果应属无效。 中铁建工或被废标 被曝曾多次造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第十条规定,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南京市建设系统一位干部表示:“身为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如果真是在建设项目招标中,出现如上述所称的造假行为,让人匪夷所思;一经查实,废标毋庸置疑。”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律师认为,这个案例中,中铁建工的某些做法让人不可思议,甚至涉嫌伪造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参加竞标,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查。 调查还发现,在此之前,在其他地区,中铁建工曾因造假等行为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或通报。 2011年7月18日,中铁建工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被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一次。 2017年3月20日,中铁建工在湖北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湖北省住建厅予以通报,并决定对其暂停办理信息登记申请事项。 2015年9月9日,中铁建工因投标活动中发生严重不诚信行为,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其在苏州工业园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2016年4月29日,中铁建工因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被江苏省清欠办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被江苏省住建厅限制市场准入。 2016年7月7日,中铁建工被江苏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事实是其在江苏从事建设活动期间违法违规,被该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决定在省内11个地区暂停受理其资质资格核验申请。 中铁建工涉嫌造假证据确凿。